公司治理人員介紹
國外
公司治理人員在國外是行之多年的「公司秘書」,又稱董事會秘書,為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。
公司秘書的制度起源於英國,一開始指的是文書人員,於1948年正式寫入英國公司法,將公司秘書(Chartered Secretary) 定位為公司的高級人員,在經歷金融海嘯後,許多國家逐漸開始重視公司秘書制度。在國外,目前設置公司秘書的多為英美法系國家,包括英國、美國、香港、新加坡及澳洲等。公司秘書的服務十分廣泛,主要包含三個層面,法律(Legal)、行政(Administration)、會計及財務(Accounting and Finance),須要有公司法、稅務、企業管理、財務管理等等專業的相關知識。
公司秘書的職責係向董事會提供公司法令遵循及企業治理的意見,當公司面臨企業合併收購、配股、發行認股權證或是複雜交易,相關須遵循的法規須要花較多時間研究,或尋找外部單位協助,但這些外部單位可能僅能發揮某一方面之協助,此時,公司秘書的角色便十分重要。
英國
英國特許公司治理協會(Chartered Governance Institute),於1891年在英國倫敦成立,當時由18位公司秘書組成,名為「股份公司秘書協會」(The Institute of Secretaries of Join Stock Companies),1902年發展到1,500名成員,根據英國憲章,被授予為皇家特許機構(The Chartered Institute of Secretaries of Join Stock Companies),於1970年與The Corporation of Sectretaries合併,更名為「特許秘書和行政人員協會」(The Institute of Chartered Secretaries and Administrators,ICSA)。2018年全球會員投票決定,將協會的名稱從「特許秘書和行政人員協會」(ICSA)更名為「特許治理協會」(The Chartered Governance Institute, CGI),新名稱於2019年生效。
台灣
良好的公司治理核心在董事會運作的有效性,獨立董事制度則為確保公司董事會合法有效運作之關鍵所在,董事(含獨立董事)是否能充分發揮其職能,則可透過其他制度予以補強,例如設置公司治理人員,協助董事及獨立董事執行職務,提供其更多的資源。
2018年7月公司法修正三讀通過時,未將原經濟部修正草案中的「公司秘書」(又稱董事會秘書、公司治理人員)制度納入,但金管會於「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」第3條之1修正理由載明「為提供董事(含獨立董事)行使職務所需相關資訊及其他必要之協助,促使董事會發揮功能,本會參考國外制度,將分階段引進公司治理人員,以增加對董事之支援」。
金管會在2018年4月通過「新版公司治理藍圖」,將公司治理人員制度納入適用,分兩階段「設置公司治理人員」,第一階段所有金融業及實收資本額100億以上之上市櫃公司須於2019年底前設置公司治理主管,第二階段為實收資本額20億元以上之上市櫃公司須於2021年6月30日前設置公司治理主管。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規定之外國公司,其有關公司治理主管公開發行公司相關經驗,得以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外國企業相關經驗取代之。
公司治理主管之資格
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「上市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」第23條公司治理主管應取得律師、會計師執業資格或於證券、金融、期貨相關機構或公開發行公司從事法務、法令遵循、內部稽核、財務、股務或第21條所訂公司治理相關事務單位之主管職務達三年以上者。